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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可能触犯“两罪”您知道吗?

时间:2017-06-16 10:08来源:中国消防在线 点击:

从2016年开始,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就把打击消防刑事犯罪行为作为一项首要任务来抓,做到每案必立、每案必查。凡是达到消防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火灾必须在第一时间立案侦查,凡是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必须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什么样的情况才能构成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您知道吗?

记者从市公安消防支队历下区大队了解到,《刑法》中和消防有关的有三条罪名,分别是重大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处罚对象是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当事人;后者处罚的对象是当事人。

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成立的条件包括以下两类:第一类是因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二类是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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