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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部消防局《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时间:2015-05-07 15:29来源:未知 点击:

各盟市消防支队: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深化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推动社会专业力量参与消防工作,提高社会消防管理水平的新举措。为切实做好《规定》的宣贯工作,部消防局专门下发《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支队要切实提高认识,深刻领会《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一名支队领导具体负责,全力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加强培训、规范执法。各支队要迅速组织消防监督人员

学习《规定》,通过集中培训、视频教学等方式对《规定》及其配套法律文书、标准进行解读,特别是对消防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具体承办部门人员及基层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要进行重点培训,确保其熟练掌握相关工作要求、文书使用和业务流程。

三、广泛宣传、不留死角。各支队要通过当地政府门户网站、电视媒体公布《规定》及配套文件、办事指南、资质申请文书等相关内容。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平台等媒体,通过设立专版、专栏、制作相关专题问答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切实增进社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规定》的认识和了解,使社会单位知晓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及消防技术服务执业要求,促进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依法规范开展。

2014年5月12日
 

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自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出台《规定》的重要意义。《规定》认真贯彻了《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是适应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创新社会消防治理方式的重要举措,为严格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深刻领会《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结合实际,尽快建立本地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相关管理机制,确保《规定》顺利实施。

二、组织好学习培训和宣贯工作。《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实践和市场需要,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类型分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具体规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统一了从业门槛,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的执业范围和要求,并与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相衔接,在资质条件中规定了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数量要求;在审批程序中引入专家评审机制,保证审批质量和公平公正;强化消防监督管理,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迅速组织消防监督人员学习《规定》,通过集中培训、视频教学等方式对《规定》及其配套法律文书、标准进行解读,特别是对消防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具体承办部门人员及基层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要进行重点培训,确保其熟练掌握相关工作要求、文书使用和业务流程。同时,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规定》的内容,使社会单位知晓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及消防技术服务执业要求,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了解《规定》的具体要求和消防技术服务执业责任,促进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依法规范开展。

三、做好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省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办理的部门和人员,根据《规定》建立健全受理、评审、审批、监督等相关工作制度,并根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规则》(公消〔2014〕98号)建立资质评审专家库。要加强消防受理窗口建设,配备相关申报表格及示范文本,依法公示资质许可的法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要求、审批时限及工作流程,严格组织实施审批,缩短审批时限,确保审批质量。委托省级消防协会具体组织实施资质条件审查工作的,要建立相关工作衔接和监督管理制度。自《规定》实施之日起,已实施资质管理的地区停止审批原有资质,全面开展正式资质和过渡期临时资质管理。部消防局将统一印制下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同时,为保证《消防法》有关规定的贯彻实施和法制统一,要对照《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抓紧清理和修改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今年5月底前提出清理意见,力争在年底前完成修订完善,并及时通过部消防局公安网“法律法规”栏目备案。

四、加强过渡期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管理。鉴于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尚未开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数量尚不能满足《规定》实施需求等实际情况,对于已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不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技术人员,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可以分别按照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开展技术人员的学历、学位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历等条件审查,通过审查的人员,临时认同为具有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条件,其中从事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有相应从业经历;也可以组织开展不分级别、不分课目的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试卷参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命题,报考条件不低于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人员可临时替代补充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具体方案由省级公安消防部门自行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在过渡期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通过条件审查或者经考试合格的人员;临时一级、二级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也可以是通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或经考试合格,且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向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操作人员没有数量要求,但应取得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鉴定合格尚未取证的,应当出具经核准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成绩。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条件由各省级公安消防部门研究确定。

五、认真开展临时资质审批工作。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满足本通知过渡期管理要求,且具备正式资质其它条件的,可以参照《规定》申请相应临时一级、二级和三级资质。申请临时一级资质的,应当是具有《规定》实施前3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经历的现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其以前所从事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或检测活动都可视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申请单项正式资质和另一项临时资质以及申请两项临时资质的,应分别满足各自单项资质所有条件;具备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临时资质与相应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范围、执业要求和法律责任等同,并依法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临时资质受理审批程序参照正式资质办理,临时一级资质申请时间截至2014年10月31日。临时资质有效期暂定至2016年12月31日,各地要积极推动向正式资质转换。

六、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的消防技术服务工作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在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成使用前,应当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服务项目完成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服务项目基本情况、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结论性文件等报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要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对发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规执业行为,要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依法进行查处,并将违规执业事实、处理结果、处理建议及时书面通知实施许可的公安消防部门。

七、落实廉政建设有关要求。要强化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的内部监督制约,建立健全严密的工作制度,确保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资质条件实施审批,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认真履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和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等党纪铁规,严格执行纪律,严禁公安消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严禁参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严禁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涉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的举报投诉,要认真核查、及时回应,对公安消防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监管过程中利用职权收受有关单位及个人财物,或接受各种吃请、旅游、娱乐等消费活动,或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坚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各地贯彻执行《规定》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消防局。

公安部消防局

2014年4月30日

抄报:刘金国副部长。

抄送:本局领导,各处、室。警官培训基地,昆明消防指挥学校。

中国消防协会,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天津、上海、沈阳、四川消防研究所。

承办人:王瑛、韩子忠、周旋                                      校对:李彦军、张明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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