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汗蒸房火灾防控和灭火救援对策初探

时间:2017-02-20 10:23来源:中国消防在线 点击:

浙江天台“2·5”火灾事故造成18人死亡、18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给我们带来深刻的教训和启示。据初步统计,重庆市洗浴、健身、美容等场所采用汗蒸设施的已达到523家,加强对汗蒸房的火灾防控和灭火救援对策研究是一项十分紧迫的课题。

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汗蒸是近年来兴起的集保健、养生为一体的大众化休闲方式。汗蒸房可分为经营性和家庭自用两种,一般采用两种加热方式,一种是地面使用水暖、墙面采用电热膜的混合加热方式;另一种是地面和墙面全部采用电热膜加热的方式。

采用电热膜加热的地面和墙体,其构成通常包括结构层、绝热层、电热膜、保护层、填充层和饰面层等,绝热层多采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板等易燃可燃材料,电热膜多采用高分子可燃材料,饰面层多采用竹木等可燃材料。发生火灾时,燃烧热值高、发烟量大、烟气毒性强、火势蔓延快,在较短时间内会形成局部立体燃烧,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安装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重庆市523家经营性汗蒸房中,独立设置的有369家,附属在其他场所内的有154家,大部分场所规模较小,仅设1至2个汗蒸房,单体面积6至40平方米不等。通过调研分析,汗蒸房主要存在以下消防安全问题:

(一)消防监管困难。重庆市523家汗蒸房中,大部分在200平方米以下,依法不需要办理消防审批和备案手续。由于重庆市汗蒸房规模较小、消费低端、人员复杂,加之多设置在居民住宅和写字楼内,隐蔽性强,大量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难以及时被发现和查处,消防部门对其缺乏装修前、运营后的有效监管。

(二)设备安装不规范。汗蒸房缺乏汗蒸设备施工监管,电热膜安装不规范、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温度感应器设置位置不当等安全问题突出,且汗蒸设备、电气线路未进行定期维保检测,火灾隐患普遍存在。

(三)装饰装修不合标准。采用电热膜技术建设的汗蒸房,基本上都是采用铝箔或铝板作为隔热层,铺设挤塑聚苯乙烯泡沫板或电热膜作为中间层,采用木板、竹条、铝扣板吊顶,墙面表面铺设竹席、竹板或木板,地面铺设木地板、榻榻米,严重不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一些汗蒸房更是直接采用聚氨酯泡沫板作为隔热层,一旦起火将迅速蔓延,并释放出大量有毒气体。

(四)消防设施、器材不完善。绝大部分的汗蒸房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设施不完善。

(五)安全疏散不畅通。大部分汗蒸房安全出口数量不足,尤其是设在居民住宅、写字楼内的汗蒸房仅有1个户门作为安全出口,且与住宅共用疏散楼梯。

(六)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绝大部分的汗蒸房管理不正规,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要求落实演练,甚至部分合伙经营场所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多措并举筑牢“防火墙”

(一)落实更加严格的技术措施。

鉴于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对汗蒸房的防火设计缺乏明确的规定,必须从选址、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电气线路敷设、装修材料选用和消防设施等方面落实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

1、选址上,经营性汗蒸房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防火分隔上,汗蒸房与建筑的其他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实体防火隔墙和1小时的不燃性楼板分隔,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设置汗蒸房的场所内部上下层之间的敞开楼梯等开口部位应进行防火分隔。

3、安全疏散上,汗蒸房的安全疏散应按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计,人员密度应按照1人每平方米计算。建筑面积大于30平方米的汗蒸房疏散门净宽不应小于1.2米。设置汗蒸房的场所其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

4、电气线路敷设上,汗蒸房内电气线路应采用具有阻燃性能的电线电缆,设计、施工还应符合现行《低温辐射电热膜供暖系统应用技术规程》有关规定。设置汗蒸房的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装修材料选用上,汗蒸房结构层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顶棚饰面层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墙面、地面饰面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电热膜等发热器件与非A级材料之间应采用A级材料作隔热保护。

6、消防设施上,汗蒸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汗蒸房应设置自然或机械排烟设施;消防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接入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二)采取更加有效的监管措施。

1、行政许可上,设置汗蒸房的新建、改建建筑或场所的消防设计、施工,应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所有经营性汗蒸房必须开展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单位自主管理上,定期检测保养汗蒸设备,汗蒸房的管线敷设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至少每月维护保养一次、每季度全面检测一次;营业期间每两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每月开展一次隐患自查自纠;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对全体员工开展每半年一次的消防安全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

3、行业监管上,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整治。治安部门要督促公安派出所将汗蒸房纳入特种行业监管,并将消防安全纳入对特种行业场所的检查范围;住建部门要对装修单位施工资质进行检查;安监部门要对电气线路维护人员的电工资质进行核查;工商部门要对无证经营的汗蒸房坚决予以取缔,并对假冒伪劣汗蒸设备进行严厉查处;质监部门要对汗蒸设备的产品质量进行源头管控,将不合格产品挡在市场之外。

4、消防监管上,要将商业性汗蒸房全部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进行监管;已经投入使用的汗蒸房,应当严格执行现行规定,鼓励通过技术改造满足上述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要求;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防火措施要求的应当拆除或更换;对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擅自投入使用的场所,应依法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拒绝或无法整改的,应依法立案查处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5、微型消防站建设上,员工总数在10人以上的汗蒸房,要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个人防护和灭火救援器材装备;未达到10人的,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防烟面罩等基本灭火救援、疏散逃生装备;要加强业务训练和实战演练,切实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处置要在三分钟”的能力要求;要主动加入周边区域联防协作组织,与周边社区和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联勤联动,并接受当地消防部门的应急指挥调度。

6、防范宣传上,要将应急广播延伸到每个房间,设有闭路电视的,要在开机前播放消防安全教育片,并具备火灾发生时的紧急切换功能。对于家庭自用的汗蒸房,要发动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等力量开展入户宣传,告知其火灾危险性。

(三)制定更加科学的处置措施。

1、灭火救援准备上,应对辖区汗蒸房逐一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建筑布局情况;自动灭火、防排烟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周边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情况;编制灭火救援预案,明确疏散进攻路线、水枪阵地设置,并选取典型对象,联合单位微型消防站开展演练。

2、技术战术应用上,汗蒸场所发生火灾,应按照三级火警响应要求调派首批处置力量。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利用建筑楼梯突破烟火封锁,强行登楼,搜救被困人员;借助建筑阳台、外窗,采用消防拉梯、挂钩梯、举高车等工具,多途径开辟救生通道;在火灾发展蔓延的主要方向部署优势兵力,堵截设防;按照灭火用水供给强度每秒不低于0.3升每平方米的要求,组织大流量枪炮、车载炮协同进攻。

3、作战行动安全上,汗蒸房火灾荷载大、燃烧猛烈、蔓延速度快、烟气毒性大,内攻人员应加强个人防护,并设立紧急救助小组;对设于商住楼底部的汗蒸场所,若长时间燃烧,建筑整体倒塌风险大,需引起高度重视,灭火行动中要设立安全员,密切关注建筑变形、裂缝、异常声响等情况,明确紧急撤离信号,防止因建筑倒塌造成人员意外伤亡。

(庞 钧 作者为重庆市消防总队防火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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