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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给水浅析

时间:2015-05-07 16:04来源:未知 点击:

  为深刻吸取施工现场火灾事故教训,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施工现场火灾多发势头,公安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主编并发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以下简称《施工规范》)。规范共有6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临时消防设施、防火管理等,是集防火技术与安全管理为一体的综合性规范,本文仅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设施的设置进行简单的介绍,并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1、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条件。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 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2、消防用水量的确定。消防水源应确保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全部消防用水量,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施工现场火灾次数可按同时发生1次确定。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临时贮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为当临时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超过1000m2且不超过5000m2时,火灾延续时间为1h,消火栓用水量为10L/S,每支水枪最小流量为5L/S;当面积之和超过5000m2时,火灾延续时间为1h,消火栓用水量为15L/S,每支水枪最小流量为5L/S。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为当单体在建工程体积超过10000m3且不超过30000m3,火灾延续时间为1h,消火栓用水量为15L/S,每支水枪最小流量为5L/S;当体积超过30000m3时,火灾延续时间为2h,消火栓用水量为20L/S,每支水枪最小流量为5L/S。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为当单体在建工程建筑高度超过24m不超过50m或体积超过30000m3不超过50000m3,火灾延续时间为1h,消火栓用水量为10L/S,每支水枪最小流量为5L/S;当建筑高度超过50m或体积超过50000m3时,火灾延续时间为1h,消火栓用水量为15L/S,每支水枪最小流量为5L/S。

  3、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要求。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不应小于DN100;室外消火栓距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不应小于5m;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4、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要求。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消防竖管的管径不应小于DN100;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5.1消火栓接口及软管接口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5.2 消火栓接口的前端应设置截止阀;5.3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大于50m,高层建筑不大于30m。5.4、每层楼梯处应设置不少于2 套的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

  5、消防给水系统其他组件设置要求。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的要求;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2台,且应互为备用;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10m3,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100m。

  6、相关问题探讨

  6.1规范的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不得擅自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当申报消防机构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擅自使用;其他建设工程应在取得施工许可之后7日内报消防设计备案,消防机构应当抽查,经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停止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当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消防机构应当抽查,经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工程中的消防设计均要符合相应建筑设计相关规范的要求,否则不予通过消防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许可,且设计单位也会被予以行政处罚。《施工规范》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却是发生在建设单位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或者备案之后的行为,不需要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再获得任何行政许可,工程竣工后其符合设计文件即可,即施工过程中如不执行《施工规范》且未被执法部门发现,则在竣工后不会造成任何影响。因此《施工规范》不便于施工单位执行,其约束力也仅限于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6.2室内装修过程中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建设工程施工到室内装修过程的时候,其可燃物增多,火灾危险性远远增大,根据《施工规范》第1.0.2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即规范同时适用建设工程的室内装修,但规范对土建施工和室内装修施工过程的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没有区别对待。笔者认为,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可不设置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但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建设工程,装修过程中如其使用的可燃物较多、则应考虑利用土建现有的已经安装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设置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且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

  6.3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中施工规范严于设计规范的相关情况处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第8.3.1条规定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建筑等;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 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 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7.1.1条规定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施工规范》第5.3.8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设置与建设工程竣工后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设置是不一致的,考虑到施工过程可燃物少、人员少,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的室内消火栓的设置要求要比竣工后的设置要求要低。但比较相关规范发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室内消火栓的设置要求尚有比竣工后消火栓的设置要求更高的条款,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建筑,无论是工业建筑、居住建筑还是公共建筑,其施工标准和设计标准是一致的,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对于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且施工标准严于设计标准的建筑则主要体现在居住建筑和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工业建筑中。6.3.1笔者认为对于设计标准中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居住建筑,即其体积超过30000m3但层数不超过7层,则其施工过程中可不设置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6.3.2对于体积超过30000m3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厂库房,根据《建规》的要求可以不设置室内消火栓,但是根据《施工规范》的要求,则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笔者认为,如施工现场使用的可燃物较少,则在施工过程中可不设置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如施工现场使用较多可燃物,则需考虑设置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6.4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在施工规范严于设计规范时的处理。《施工规范》规定,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对于居住建筑,《建规》第8.4.3条规定,单元式、塔式住宅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的首层和各层楼层休息平台上,当设2根消防竖管确有困难时,可设1根消防竖管,但必须采用双口双阀型消火栓。《高规》第7.4.2条规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和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笔者认为对于《建规》和《高规》规定的上述情形,可以设置一根立管,但临时消防给水系统设置时应设置双阀双出口室内消火栓。

  6.5施工现场室内消火栓的布置要求。《施工规范》仅规定了临时室内消火栓至少设置两个和其布置的间距要求,对于大型的建筑工程,笔者认为此条款规定有歧义,建议规定室内消火栓的设置除不超过最大间距之外应明确其尽端位置至室内消火栓的间距要求,并要满足一支水枪到达室内任何部位,以达到灭火的效果。

  6.6施工现场水泵接合器的设置问题。《施工规范》规定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建规》第8.4.2条规定高层厂房(仓库)、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对于单体体积大于30000m3但不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层数不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超过24m且不超过9层的居住建筑,根据《建规》则可不设置水泵接合器,按照《施工规范》的要求,施工现场则应设置水泵接合器,笔者认为在建筑设计的阶段应考虑在上述建筑内设置水泵接合器,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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