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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和有关文件精神,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决定,自2014年10月27日起,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十七站”。从即日起,所有涉及“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十七站”相关文件全部废止;除此前已受理并缴费的项目外,不再受理新的检测业务。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2014年11月4
(转自内蒙古消防总队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