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消防支队、各相关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和自治区地方标准《内蒙古自治区灭火器维修与管理规程》(DB15/507-2012),进一步加强对灭火器维修企业维修条件及维修质量的监督管理。今年3月份以来,自治区消防总队派员对支队新申报灭火器维修企业及部分维修能力检验不合格企业进行了检查抽样,并委托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十七站对维修能力进行了检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灭火器维修与管理规程》要求,对支队上报的5家灭火器维修企业进行了维修条件检查和维修能力检验,对6家维修能力检验不合格企业进行了维修能力复检,并依照《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进行综合判定以下企业具备干粉灭火器维修资格:
(一)新申报灭火器维修企业
1、呼和浩特市霸为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2、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旗祥安消防器材商店
3、呼和浩特市众任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4、新城区扬安消防设备服务部
5、呼和浩特市辰日消防器材维修厂
(二)维修能力复检合格企业
1、内蒙古国安消防器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集宁区炎华消防器材经销部
3、乌兰察布市安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4、东胜区安佑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5、海拉尔安信消防器材经营部
6、达拉特旗天安灭火器检修服务站
二、下一步的工作要求
(一)各支队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维修企业的监管,对于公告具备维修资格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进行管理,对于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维修资格的,超出公告维修范围开展业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二)各支队要迅速对修内从事灭火器维修的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维修企业的维修条件、维修技术、报废处理、质量检验等内容逐项进行检查登记。加大对违规维修灭火器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取得维修资格擅自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停。
20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