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6.0.9)
1、两个汽车疏散出口,是保证火灾情况下车辆安全疏散的基本要求。
2、确定车辆疏散出口的主要原则,是在满足汽车库平时使用要求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火灾时车辆的安全疏散要求。对大型的汽车库,平时使用也需要设置2个以上的出口,使用规定出口不应少于2个。同时,规定2个汽车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分散布置的原则主要是指水平方向。比如,当每个楼层设有2个及2个以上防火分区时,汽车疏散出口应分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当每个楼层只有1个防火分区时,2个汽车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
3、汽车库疏散出口,主要是指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汽车库的疏散出口;对于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以不考虑火灾情况下汽车疏散,这类汽车库进出口的设置应按照其专业规范进行设计。
二、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设置1个:(6.0.10)
1 Ⅳ类汽车库;
2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
3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小于或等于100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
4 Ⅱ、Ⅲ、Ⅳ类修车库。
注1:在执行本条时,汽车疏散出口的设置是按照整个汽车库来考虑,不是按照每个防火分区考虑。
注2:对于地下多层汽车库,在计算每层设置汽车疏散出口数量时,应尽量按总数量予以考虑,即总数在100辆以上的应不少于两个,总数在100辆以下的可为一个双车道出口,但在确有困难,车道上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按本层地下车库所担负的车辆疏散数量是否大于50辆或100辆,来确定汽车出口数。
例如:某3层停车库,地下一层为54辆,地下二层为38辆,地下三层为34辆,在设置汽车出口有困难时,地下三层至地下二层因汽车疏散数小于50辆,可设一个单车道的出口,地下二层至地下一层,因汽车疏散数为38+34=72辆,大于50辆,小于100辆,可设一个双车道的出口,地下一层至室外,因汽车疏散数为54+38+34=126辆,大于100辆,应设两个汽车疏散出口。
三、关于汽车疏散出口及车道数量的设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与《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存在一定的矛盾,实际应用中,应综合处置,以较高要求为准。
参见专题:汽车库疏散出口及车道数量-规范争议·处置原则!
4.2.6:机动车库出入口和车道数量应符合表4.2.6的规定,且当车道数量大于等于5且停车当量大于3000辆时,机动车出入口数量应经过交通模拟计算确定。
表4.2.6 机动车库出入口和车道数量
注:车库出入口及车道数量按车库的机动车总数量选取。如为多层车库,其每层车库的出入口及车道数量按其所承受的机动车数量累计计算,应参照此表执行。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共用车库时,按非居住类建筑设置出入口。
例如:坡道式地下车库,停车当量为501~1000,机动车出入口≥2。非居住类建筑出入口车道数量≥4,即非居住类建筑可设2个双车道出入口,也可设1个三车道出入口及1个单车道出入口;居住类建筑出入口车道数量≥2 ,即居住类建筑可设2个一进一出机动车单坡道出入口。